用人单位申请开户须知
用人单位申请开户
为单位办理员工档案托管及集体户开户手续。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3、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4、《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规[2017]2号)
1、用人单位必须是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或市发改委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
2、用人单位不符合公安部门规定自行开设集体户口的,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开设集体户,但需先开设档案托管户。
1、开设档案托管户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外地驻宁分公司或驻宁办事处,需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盖章的同意开户授权书。
2、开设集体户需提供:单位注册地址名下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屋向个人租赁的还需提供个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1、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在《单位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挂靠协议书》上盖章,协议书一式两份,开户单位和市人才服务中心各保存一份。
2、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nanjing.gov.cn)的“人才服务平台”,在“档案服务”的“申报服务”栏目里按页面要求申请办理。
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结;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的,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
周六上午9:00至12:00 下午2:00至4:00
开户单位办理档案托管须知
开户单位办理档案托管
为已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开户的单位办理员工档案托管。
1、《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3、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1、与开户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2、具有普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3、档案材料齐全。
1、劳动合同原件;
2、《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
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审核档案材料,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归入本人档案。
即时办结。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
周六上午9:00至12:00 下午2:00至4:00
档案转出办理须知
档案转出
为档案托管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办理档案转出。
1、《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1、档案为个人托管;
2、住房公积金、社保或党员关系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先办理迁出、转移手续。
1、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的调档函。
2、办理退休审核手续的,携带单位介绍信、劳动合同及办理退休人员的身份证。
3、经办人身份证。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1、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及调档函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nanjing.gov.cn)的“人才服务平台”,在“档案转出申报”中,按页面要求申请办理;也可通过手机关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在“申报档案转出”中,按页面要求申请办理。
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结;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的,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周一至周五8:3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出具各类证明须知
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出具证明
为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的人员出具存档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出生公证证明、同意调出证明、学习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无业证明。
1、《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档案托管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凭双方身份证。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凭身份证或代办人凭双方身份证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nanjing.gov.cn)的“人才服务平台”,在“出具证明申报”中按需申请,也可通过手机关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在“我要申报”中按需申请。
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结;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的,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类证明依据个人档案现有材料出具。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非南京籍毕业生落户须知
非南京籍毕业生落户
为我市接收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挂靠服务。
1、《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7]1号)
2、《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规[2017]2号)
1、已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2、毕业两年之内且和我中心代理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人力资源公司接收的毕业生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报到证》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3、《户籍挂靠登记表》;
4、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一寸近期照片。
单位或个人携带办理材料提交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登记。
自接收落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1、档案转出我中心时,应先迁移户口,方可办理调档手续。
2、超过报到期限且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落户须提供报到单位的在职证明;毕业超过两年的,到工作单位所属公安部门申报落户。
3、通过积分落户、人才落户的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后,自行到玄武区公安分局申报落户。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市内集体户口迁入须知
市内集体户口迁入落户
为户口在本市集体户的流动人员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规[2017]2号)
1、现户口挂靠在本市集体户的人员;
2、现工作单位已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开设集体户;
3、档案已由现工作单位委托保管在市人才服务中心。
1、现户口所在地《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一寸近期证件照;
3、由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代开证明的,持双方身份证到玄武门派出所领取房产调查函后去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开具)
4、《户籍挂靠登记表》。
携带办理材料提交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登记。
自接收落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1、未婚人员须本人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填写《无婚姻承诺书》。
2、已婚已育人员须提供配偶及子女在南京的无房产证明。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新生儿落户须知
新生儿落户
为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人员的新生儿提供户籍挂靠服务。
《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规[2017]2号)
1、夫妻双方在南京无房产;
2、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家庭户。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一方为军人,需提供现役部队团级政治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5、由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开具的《无房产证明》(★代开证明的,带双方身份证到玄武门派出所领取房产调查函后去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开具)。
携带办理材料提交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登记,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出具新生儿户口介绍信后,申请人到玄武门派出所(高楼门20号)办理。
即时办结。
父母户口迁出市人才服务中心,子女户口须随父母户口同时迁出。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集体户口迁出须知
集体户口迁出本市
为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人员提供户籍迁出登记服务。
《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规[2017]2号)
接收地公安部门出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录取院校出具《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毕业院校所属教育厅出具《报到证》,以上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办理。
1、身份证原件及市人才服务中心代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根据申请条件分别携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报到证》办理。
携带办理材料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登记迁出后,到玄武门派出所(高楼门20号)或玄武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红山路196号)办理《户口迁移证》。
即时办结。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办理婚育证明须知
办理婚育证明
为户籍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流动人员办理婚育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1、档案及户籍均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2、已育人员提供《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
3、现场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携带办理材料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经审核后出具婚育证明,按个人需要依次前往公教一村社区委员会、玄武门街道办事处、玄武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盖章。
即时办结。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办理档案材料收集须知
档案材料收集。
为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手续。
1、《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2、《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所提供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完整、真实的,且为原件。
1、工作经历材料: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职工商调表、调资表、任免决定等。
2、学习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认证材料、报到证白联等。
3、职称材料:职称评审表、执业资格材料、考试通过通知单。
4、党、团材料:入党及入团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
5、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各类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1、存档人员或用人单位将归档材料送交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经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2、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nanjing.gov.cn)的“人才服务平台”,在“档案服务”的“申报服务”栏目里按页面要求申请办理。
市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结;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的,自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1、存档人员或用人单位应将形成的上述材料及时归档。
2、所有归档材料必须为原件;与档案现有材料相矛盾的、信息不全的即时退回。
3、现场提交归档材料的,如需回执可自行准备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阅(借)档办理须知
阅(借)档案材料。
为单位和档案托管人员提供人事档案材料阅(借)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1、单位阅(借)档:(1)与查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档案;(2)查阅拟录用人员档案的须提供个人授权同意阅档的书面材料及现托管单位同意阅档的书面材料;(3)公、检、法、纪委等单位因办案需要须持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查阅;(4)因组织部门需要,单位持介绍信借入党材料,其余档案材料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2、个人阅(借)档:(1)凭本人身份证由工作人员代为查阅;(2)因组织部门需要,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借入党材料,其余档案材料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个人办理:本人身份证;代办手续的凭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办理: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存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拟录用的提供存档人或现单位同意查阅档案的书面材料。
阅(借)档人员须持上述材料经审核登记后,方可查阅(借)。
即时办结。
1、阅档人员不得查阅本人、直系亲属档案。
2、在阅(借)档过程中,严禁涂改、抽取、增添或圈划档案材料。
3、严禁私自翻拍、复印档案材料。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4:00
业务受理部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管理与人事代理部
业务受理地点: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
(南京人才大厦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2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