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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浦口”人才 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
来自:转载  发布时间 :2020-07-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实施创新驱动“121”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深入落实《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创业浦口”人才计划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章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扶持措施

 

第二条 强化顶尖专家科技引领作用。对领衔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并将项目新落地于本区企业的专家,按照南京市相关规定,直接纳入科技顶尖集聚计划予以支持,享A 类专家政策待遇,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根据实际创业需求,给予 A 类专家最高 1000m2 的办公场地,3年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按照南京市相关规定,A 类人才可申购不低于 200m2 的共有产权房、或免费租赁 200m2 左右的人才公寓、或申领不少于 300 万的购房补贴。

 

第三条 开辟特殊人才特别支持渠道。对本区急需紧缺的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优先向市创新名城建设理事会、专家咨询会举荐。对本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中相关专家团队入选江苏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投入,按省拨经费 1:1 的比例,给予引才单位最高亿元配套资助。

 

第四条 支持顶尖专家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国内外院士持大股建设经认定新型研发机构,且入选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将给予最高 1000 万项目资助;认定新型研发机构中暂未达相应顶尖层次的团队领军人才,可破格推荐申报,评定后享受 500 万项目资助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 落实 B 类专家集聚支持政策。对本区企业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江苏省双创团队 B 类专家,给予 500 万项目资助,根据实际创业需求,给予 B 类专家最高 1000m2 的办公场地,3 年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非本市入选的相当层次人才,来我区创办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相当层次认定),可直接列入 B 类专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六条 鼓励专家培育发展青年人才团队。对 A 类专家赋予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举荐权,支持其加强团队的传帮带梯次培养。被举荐人才培养期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按每人 5 万元标准,给予举荐专家荐才奖励。

 

第三章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扶持措施

 

第七条 建立一企一策精准培育清单。定期召开创新型企业家座谈会,现场对接需求,建立项目清单,精准推送服务。对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设立不满五年的,将其运营公司负责人纳入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竞争力。三年培育期内,创新型企业家所创企业暂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参照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给予支持。所创企业被认定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100 万和 50 万奖励。


第九条 落实项目配套扶持政策。入选创新型企业家的企业,培养期内,未享受高层次创业人才发展资金的,对照市对区人才工作考核细则,对当年新增知识产权数、示范推广自主创新产品数、销售收入及增幅、缴纳税收及增幅等 6 项指标进行考核,4 项以上指标达全区平均水平的,按 3:3:4 的比例分年给予合计 100 万项目配套资金。在培育期内,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之日起给予 5 年累计不超过 3000 万贷款总额的贴息。培育对象进入政府投资的创新载体或平台,根据实际创业需求,给予创新型企业家最高 1000m2 的创业场所,3 年免租或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条 完善研修培训制度 。对培育期内创新型企业家,三年内至少安排一次赴发达地区的创业培训和产业对接活动。定期举办国情区情研修班,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增强人才在浦口创新创业的自豪感和归属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研修班,可给予一定的食宿补贴。

 

第四章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市场化评定机制。对具有海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高管任职经历、获得海内外高规格创业大赛奖项并落地本区、新创业 2 年内获得备案社会风创投高额融资等情形的,申报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时,均不再对其学历、职称等设置限定条件。其中,新创业 2 年内吸纳备案社会风创投融资超过 500 万的、获得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总决赛一等奖并落地本区的,可直接评定入选区级项目。

 

第十二条 给予产业一线人才评价自主权。各街道园区可结合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对部分优秀的人才项目不受学历、职称、出资方式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推荐参加区级评审。对获得中科招商、智子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已在我区注册企业且发展成效明显的,经各载体举荐,可择优推荐入选区级人才计划,每个街道举荐不超过 1 人,每个园区举荐不超过 2 人。

 

第十三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连续创业。对在宁企业从未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或从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其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时,可视同在宁首次创。对高层次人才在初始创业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其不再担任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支持其二次创业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支持博士后就地转化科研成果。在浦口工作的博士后申报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投入创业项目的实收资本可由博士后个人和所在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投入不少于 50 万(含技术入股)。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降低高层次人才初创成本。给予高层次创业人才 50 -150 万创业启动资金以及三年免租 100m2 创业场所和 100m2 人才公寓。所创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人才初创企业,发展成效明显的,优先纳入区重点产业发展企业库培育。对评估优秀的企业,各载体根据人才实际发展需要,提供不超过 500m2 创业场所,三年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 10%普惠奖励。

 

第十六条 推动创业项目高质量发展。自入选下一年起五年内,经审核达到相关条件的兑现高质量发展资金: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且近 2 年平均增长率超过 50%,给予 50 万项目高质量发展资金;累计获得备案社会风投机构投资额超过 1000 万、或累计缴税超过 200 万、或累计获得 300 万以上各类财政、平台资金无偿资助的给予 100 万项目高质量发展资金;入选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含直接入选)给予 200 万项目高质量发展资金;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 10 万元项目高质量发展资金。

 

第五章 其他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集聚高端人才。对我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含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给予 100 万奖励资助。入选省双创团队给予 100 万奖励资助,入选省双创人才给予创业类 50 万奖励资助、创新类 30 万奖励资助,入选省双创博士给予 30 万奖励资助。世界知名高校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的名校优生,毕业后五年内到我区新型研发机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类)工作满一年,且在我区纳税并缴纳社保的,给予企业本科生 2 /人用人补贴,硕士生 3 /人用人补贴,博士生 4 /人用人补贴,每家补贴总额不超过万。

 

第十八条 落实招才引智政策补贴。鼓励企业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引进人才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引才中介费用的 50%给予企业奖励,单个引才项目最高补贴 5 万,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20 万。海外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海外人才在浦口创新创业,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照每名人才 5 万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

 

第十九条 降低项目申报成本。在我区申报国家、省、市人才计划进入综合评审环节的,各载体平台可承担申报期间发生的交通住宿、专家辅导等部分费用。

 

第二十条 完善创新创业配套服务。为入选区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办理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提供医疗体检、证照办理、子女入学、行政审批办理等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政策举措,由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办公室按有关政策统一制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上述政策所需经费中,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市相关兑现要求执行。相同性质的补贴、奖励、配套资金、发展资金,无特殊说明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科技顶尖专家的相关政策落实,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创新型企业家的相关政策落实,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高层次创业人才的相关政策落实,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办公室负责名校优生相关政策兑现。重大团队、重点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本细则由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政府办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原人才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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