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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引才用才若干意见(试行)
来自:转载  发布时间 :2020-07-27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引才主体、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的人才开发新格局,加快形成一支总量充足、结构优化、富于创新的企业人才队伍,筑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人才动能,现就支持企业自主引才用才,提出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对新引进人才中,企业给予其计税年薪高于全区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前3年内,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付薪酬3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采取项目委托、兼职聘用等方式,柔性引进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的科技人才。相关产学研人才合作项目获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支持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高校院所横向科研经费的20%给予配套项目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在境外通过设立研发中心、共建实验室等形式,吸纳用好海外科技人才。对企业柔性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海外顶尖专家,联合实施核心技术攻关且在区产业化的,按其项目研发实际投入的1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投资高层次人才初创项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2年以上的,投资退出后发生实际损失可按损失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企业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人才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科技人才。通过中介新引进人才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引才中介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引才项目最高补贴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全职引进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企业当年新引进上述人才5人以上的,给予企业引才补助3万元,10人以上的补助6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制度,推行年薪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对计税年薪20万元以上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按1万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薪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支持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获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总额2—6万元开办费补助。其中,市级2万元、省级4万元、国家级6万元。

第八条 鼓励名校优生到企业就业。从世界知名高校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毕业到企业工作满一年的,给予总额2—4万元个人生活补贴。其中,本科生每人2万元、硕士生每人3万元、博士生每人4万元。世界知名高校指每年《泰晤士报》发布的世界前200 强高校。

第九条 健全企业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企业人才信息库,及时掌握企业引才需求动态,通过举办人才招聘、科技交流、项目洽谈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招才引智的范围和渠道。大力推进“互联网+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项目申报、档案托管等方面,为企业人才提供高效服务。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通过实物配置、货币化补贴,多渠道解决企业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定期开展企业人才评优活动,表彰奖励为我区产业转型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秀人才。

第十条 适用范围及资金保障

(一)本意见适用企业为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独立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人才认定标准,参照南京市相关人才认定标准执行。人才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区缴纳社保或个税,享受政策后在企业持续工作不少于3年,其中引进类人才须首次来区就业,通过项目合作等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不受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等相关条件限制。

(三)同一主体、同一项目获市、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纳入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四)所需扶持资金从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所在园区(街道)财政各承担50%。按照“企业主体、注重实效、分期拨付、跟踪管理”的原则,由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财政局加强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对企业和人才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依据。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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