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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湖人才精英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来自:转载  发布时间 :2022-01-11

一、支持对象

主要为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研究成果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能引领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顶尖人才(团队)具体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重大科创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省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的负责人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2创业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对申报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能力。

2)申报人为首次在我市创业,并在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且担任主要负责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个人投入企业的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占比不低于30%新型研发机构类企业申报人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占比不低于10%

3创新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近3年新引进到我企业或重大科创平台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不短于申报项目实施周期。

2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拥有能够促进企业或者科创平台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引进后所在单位给予年薪不低于100万元或高于所在单位职工年平均薪酬10倍以上每年在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引才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或相当资质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近3年年增长率连续30%以上

4. 创业类和创新类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已投入经费不少于财政首期资助资金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财政支持额度。

5. 园区(街道)重点推荐项目,可放宽对企业创办时间、出资方式、引进人才时间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推荐申报。

三、支持政策

1对入选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的,在市、区两级财政给予5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基础上,再给予入选人才(团队)50万元奖励、企业100万元项目资助。资助资金由区本级、所在载体财政各承担50%。个人(团队)奖励自人才入选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进行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根据年度进展及绩效评估情况按4:3:3比例分3拨付到位。

2. 创业类项目实施期内企业达到创新类引才企业标准,根据项目扩大投资、综合评估情况,对市级认定择优追加资助项目,市、区两级财政给予500万元资助,按4:3:3比例分3拨付到位。

3. 在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领域,主导承担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研究项目,或取得颠覆性、关键共性及前沿引领技术突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标志性顶尖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园区(街道)和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经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审议通过,给予量身定制、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市区两级财政综合资助最高1亿元。

4. 根据所创企业需求和项目进展,经江宁科创投集团评估后,可给予100-300万元的创业投资,提供项目所需的融资贷款担保。相关部门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组织专门辅导

5. 本细则与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同一主体应扣除已兑现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申报程序

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区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 组织申报。区专项办制定并发年度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本着简化申报程序的原则,当年申报市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视同申报区百家湖人才精英工程,统一在市级申报网站填报

2. 审查环节根据市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确定的我区入选人才和项目,由区专项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申报人诚实守信经营情况,确定区级拟列入计划的人才和拟支持的项目。

3. 审定公布。拟列入计划人才和拟支持的项目名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区“紫金山英才·江宁百家湖计划”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正式人选名单。

五、组织保障与项目管理

1.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考核园区(街道)精英工程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绩效考核。

2. 区专项办负责具体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展、企业运营情况等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审核销售、纳税、社保、创新成果等情况。

3. 各园区(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关工作。

4. 所在载体、区专项办、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与入选人才签订资助协议,约定项目引进、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的具体目标任务。

5. 入选人才所在企业需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资助资金和项目新增投入专用账户,并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6. 项目资助资金分期拨付,除首期资助资金满足入选条件即予以拨付外,剩余款项将在资金使用完毕,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支持额度,且通过评估后,按规定比例拨付,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停止拨付。

7.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区本级财政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转自: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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