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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湖人才领英工程创新型企业家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来自:转载  发布时间 :2022-01-11

一、支持对象

    主要为具有全球战略眼光、持续创新能力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条件

1.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为在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一般应以自然人身份在所创办企业中直接持有股份,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平台出资的,只计算一个层级。个人投入企业的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占比不低于30%;新型研发机构类企业,申报人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占比不少于10%。

对特别优秀的人才,经相关园区或街道重点推荐,在申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不受学历、任职等条件限制,破格推荐申报。

(二)申报企业条件

1. 企业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符合我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

2. 注册时间一般应未满5年(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放宽2年)申报项目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1)申报第一层次的培育对象符合下列条件:

上一年度或当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或实收风投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上一年度或当年前三季度纳税总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和)不低于80万元,或企业固定资产不低于400万元;

③企业缴纳社保或个税员工应不少于20人。

(2)申报层次的培育对象符合下列条件:

上一年度或当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实收风投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上一年度或当年前三季度纳税总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和)不低于35万元,或企业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

③企业缴纳社保或个税员工应不少于10人。

(3)申报层次的培育对象符合下列条件:

上一年度或当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实收风投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上一年度或当年前三季度纳税总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和)不低于10万元,或企业固定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③企业缴纳社保或个税员工应不少于5人。

三、支持政策

培育期为3生物医药类企业可延长1年入选后培育期内可享受以下政策:

1. 入选第一、第二、第三层次培育对象,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资金由区本级、载体财政各承担5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进行拨付。确认入选后拨付40%项目产业化资金;当首期扶持资金使用完毕,且对项目的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已拨扶持资金,完成项目考核规定的研发及产业化目标后,拨付余下扶持资金。

2. 培育对象所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的创新载体(平台),根据项目产业化规模和进度,由所在载体给予最高1000平米的创业场所“两免三减半”租金优惠,第一年和第二年免收场地租金,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收取场地租金。

3. 定期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家能力提升专题研修,企业家自费参加政府部门、高校院所组织的国内外企业家研修培训,可给予50%培训费用补贴,最高4万元

4. 支持企业家进位升级,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人才计划。

四、申报程序

实行网上申报,区专项办统一受理,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程序如下:

1. 发布通知。区专项办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 申报推荐。申报人根据企业税收隶属关系向相应载体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各园区街道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区专项办。

3. 形式审查。区专项办组织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内容及真实性进行核实、认定,确定第一、二、三层次培育对象申报人选。

4. 综合评审。区专项办组织技术、管理、财、风投等方面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就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选。

5. 实地考察。区专项办组织专家对人才企业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提出拟培育人才建议名单。

6. 诚信审查。申报对象需签订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专项办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诚实守信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7. 审定公布。拟培育人才建议名单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紫金山英才·江宁百家湖计划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正式人选名单。

五、项目管理

1. 区专项办负责政策具体实施,对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对象创办企业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审核销售、纳税、社保、创新成果、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如培育期内未完成培育目标,将终止资助。

2. 实施项目达到培育目标后,方可申报上一层次培育项目。

3. 本细则所涉及区本级财政扶持资金,从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如与其他政策有类同的,同一主体应扣除已兑现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资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自: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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