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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湖人才俊英工程中青年优秀人才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来自:转载  发布时间 :2022-0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人才梯次培育体系,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新时代江宁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中青年优秀人才队伍,结合《紫金山英才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各园区(街道)、区各有关部门为主体,在我区相关领域选拔一批中青年优秀人才,并择优推荐申报市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培养支持,推动他们在相关行业领域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章  支持对象

条  中青年优秀人才,是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在相关领域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对专业、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中青年骨干人才。主8个类别进行选拔培养:

经营管理优秀人才。重点支持企业行政、财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经营管理领域的领军人才

金融优秀人才。重点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科技金融服务领域的领军人才。

文化优秀人才。重点支持哲学、社科、文艺、新闻、旅游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教学优秀人才。重点支持教育领域的领军人才。

卫生优秀人才。重点支持医药卫生领域的领军人才。

高技能优秀人才。重点支持工程应用技术领域的技术技能领军人才。

乡土优秀人才。重点支持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三带两助”作用发挥显著的乡土领军人才。

综合优秀人才。重点支持其他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0周岁,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优秀人才占比不低于30%。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五条  选拔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初评推荐。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单位推荐、综合考评等程序方法,每年评选推荐一批优秀人才,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选拔推荐经营管理优秀人才和综合优秀人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选拔推荐金融优秀人才、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选拔推荐文化优秀人才、区教育局负责牵头选拔推荐教学优秀人才、区卫健委负责牵头选拔推荐卫生优秀人才、区人社局负责牵头选拔推荐高技能优秀人才、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选拔推荐乡土优秀人才、团区委负责牵头选拔推荐青年优秀人才。

  专家举荐。我区高层次人才举荐专家所举荐人才,通过条件审查,直接纳入区中青年优秀人才项目培养对象建议人选名单。

第八条  综合评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区中青年优秀人才项目培养对象建议人选名单。

第九条  信用评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公安部门、区大数据管理部门等,对纳入建议名单人选的诚实守信、遵规守纪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确定进入审定环节的人选。

条  审定公布。区中青年优秀人才项目培养对象建议人选名单报区“紫金山英才·江宁百家湖计划”评审领导小组审定,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人选名单。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发放津贴补助。培养期内,对区中青年优秀人才项目培养对象给予5000元/人/年工作津贴

第十条  给予集成支持。组织人才参加全区高层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并推荐参加省市高端研修,为培养对象开展项目研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人才项目

条  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制度,定期开展问需、结对服务,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营造良好环境。坚持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优先发展党员,支持推荐优秀人才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加强优秀人才典型选树在市区相关媒体给予集中宣传报道。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条  实施按类管理。各牵头责任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优秀人才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培养期3年,培养期满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期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等级评价。对考核优秀的人才,培养期可延3

第十条  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各牵头责任部门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培养对象违纪违法,由所在单位或所属园区街道部门提出意见,经牵头责任部门审查同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调离江宁行政区域的,须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列入培养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本系统、本地区人才引进、培养等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宁区中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江宁人才〔2020〕4号不再施行。

转自: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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