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1、坚持真实导向。将项目真实性作为重要衡量指标,在人才引进、评审、服务和管理中,坚持真人才、真落地、真干事、真贡献,树立正确引才用才导向。
2、坚持市场评价。将创业人才企业获得的投资、形成的销售、缴纳的税收、创造的就业等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标准。同时,继续赋予一线产业载体评价权。
3、坚持分类管理。尊重人才发展规律,合理设立绩效评价指标,引导人才项目良好发展。对已得到市场认可的项目,适度放宽管理。对初创项目,按创业进度给予支持。
二、优化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1、适度放宽企业成立时间限制。申报人才项目已实现产业化,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或累计吸纳备案社会风创投融资超过300万元的,经所在街道(园区)审核推荐、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可在申报公告基础上再放宽1年。
2、放宽区项目直接入选条件。在雨花台区注册落地、符合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直接入选条件的项目,可直接入选区级项目。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符合区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条件且经街道(园区)重点推荐的,可直接评定入选区级项目:累计吸纳备案社会风创投融资超过300万元的企业;累计纳税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满足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A类有关申报条件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才已在雨花台区入选创业类省“双创人才”的。
相关标准的认定:销售收入证明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备案社会风创投融资证明提供机构备案材料、投资协议、打款证明和股权证明,纳税证明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三、建立高层次创业人才基本条件评价体系
参照省“双创计划”评价体系,在区级计划评审环节,专家评价分占50%权重,街道(园区)推荐占30%权重,基本条件评价分占20%权重。
(一)基本条件评价指标及权重
1、本人货币出资额2.5%
2、企业社保人数2.5%
3、企业研发费用2.5%
4、企业销售额5%
5、企业获备案风创投金额7.5%
(二)基本条件得分计算公式
基本条件评价分=本人货币出资额得分*2.5%+企业社保人数得分*2.5%+企业研发费用得分*2.5%+企业销售额得分*5%+企业获备案风创投金额得分*7.5%
(三)各项指标得分计算方法
1、本人货币出资额
指本人在申报企业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额,以验资报告为准。数据:采用申报截止时数据,需提供公司成立以来逐月银行流水,确保无抽逃资金。
货币出资额100万元计60分,300万元及以上计100分。100万元以下的不计分。100-300万之间(不含300万元)按下式计算:60+((货币出资额-100万)/200 万)×40(分)
2、企业社保人数
指企业申报截止日所在月份之前的连续6个月月均缴纳社保人数,口径为非股东社保人数,以社保部门开具的证明为准。数据:采用申报截止时数据,企业成立未满6个月的,本项不予计分。
月均人数3人计60分,12人及以上计100分。3人以下不计分。4-11人之间按下式计算:60+((社保人数-3人)/9人)×40(分)。
3、企业研发费用
指申报上一年度的企业研发费用,是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数据:采用申报上一年度的数据。
研发费用100万元计60 分,300万元及以上计100 分。100万元以下的不计分。100-300万之间(不含300万元)按下式计算:60+((研发费用-100万)/200 万)×40(分)
4、企业销售额
指申报上一年度的企业销售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报为准。数据:采用申报上一年度的数据。
上一年度销售额60万元计60分,300万元及以上计100分。60万元以下的不计分。6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按下式计算:60+(企业销售额-60万)/240 万)×40(分)。
5、企业累计获备案风创投金额
指企业获得的备案社会风创投(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我区国资平台投资)的投资情况,以机构备案材料、投资协议、打款证明和股权证明为准。数据:采用申报截止时数据。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计60分,200万元及以上计100 分。按下式计算:60+((投资额-100万)/100万)×40(分)。
(四)基本条件评价分打分程序
由各街道(园区)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计算、推荐,形成初步的基本评价得分,报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会商区相关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认定,结果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四、完善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评审程序
1、参照南京市高层次创业人才评审办法,取消技术评审,实行一次综合评审。
2、对已在我区注册落地的企业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须已在推荐申报的街道(园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
3、降低街道(园区)申报数量。各街道(园区)按照全年目标任务的最高3倍比例择优申报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4、申报时以“已注册企业”名义申报的,申报人必须已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审核。
五、完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机制
1、分批使用。
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初创扶持资金,根据企业实质经营状况,以入选时间为起始时间,按4:3:3比例分3年,由企业在资金监管账户中使用。
2、分类管理。
(1)对于本地初创且在异地(雨花台区外)无公司的人才初创企业,企业满足实质经营和市对区人才考核中“初创成活”指标要求,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
(2)对于外地有公司经营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企业需满足实质经营、“初创成活”指标,且第一年扶持期内产生不低于10万元的销售或不低于2万元的纳税,第二年、第三年销售或纳税较前一年度有不低于30%的增长,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
(3)对于满足市对区考核“优质孵化”标准的企业,或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得分10分以上,或企业被认定为高企、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企业获得省市科学技术奖项、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或在雨花台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业类省“双创人才”、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资金使用不受4:3:3比例的限制。
其他发展绩效显著的企业,确需突破4:3:3比例限制的,可提交区资金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4)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未满足“初创成活”考核指标,或未实质经营,或创业项目中止的,由街道(园区)提交区资金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暂停资金使用。
3、权责统一。
街道(园区)要加强对人才企业的日常服务与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开展对企业实质经营情况的核实,保证财政扶持资金合规使用。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予以适时修订。